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书志与李杰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书志,李杰时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丁书志,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李杰时。原告丁书志与被告李杰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书志诉称: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和张伟东的郑州市黄岗小区工程的穿线工作。原告在承建工程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工作做完后,被告一直未付剩余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工程款20400元及至还款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李杰时,而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为李结实。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书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