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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玉华与吴春霞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华,吴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华,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吴春霞,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朱玉华与被执行人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等共计4242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中有多件执行案,本院以(2014)穗荔法执字第2469-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87号1601房、荔湾区带河路187号903房、荔湾区龙津中路591号902房房屋。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76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由于上述房屋均为银行的抵押物,之前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故本院不能处理上述房屋。本院亦向车管部门及银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陈俊薇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