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马 某 某 与 被 告 马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9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被告马XX,男,回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被告马XX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原告马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荣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娅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