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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颖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颖,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余颖,女,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67号胜利广场招银大厦A号501室。负责人:唐锡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颖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颖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判员  陈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