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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永菊与XX平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菊,XX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李永菊,女,193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XX平,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菊诉被告XX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李永菊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