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