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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长生与蔡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生,蔡阿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吴长生,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蔡阿南,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生与被告蔡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生以被告蔡阿南已经归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吴长生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