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被告马某某,女,藏族,1986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