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凤有与李明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有,李明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李凤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有诉被告李明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案中,原告李凤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凤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