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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1、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