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倩菲与刘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菲,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倩菲。被执行人刘毅。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阶段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