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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唐琳与怀远县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金素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琳,怀远县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金素芳,杨永国,顾飞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唐琳(英文名:TONGLam),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香港行政区,暂住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怀远县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金素芳,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素芳。第三人:杨永国,男。汉族,住怀远县。第三人:顾飞,男。汉族,住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琳与被告怀远县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金素芳、杨永国、顾飞退伙纠纷一案中,被告怀远县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告是香港居民,且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琳系香港永久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此类案件管辖文件精神,我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怀远县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