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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董成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成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路。法定代表人:崔现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成杰,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成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迂鲁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