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三立视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金三立食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号万凯新都*座****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670-6。法定代表人:黄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三立食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清华路西南侧胜立工业园*栋***层。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三立食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主要办公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解决。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海棠街道南兴路64号万凯新都B座17-3号。故被上诉人金三立食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嘉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其主要办公场所在重庆市渝中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