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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中朝、张海霞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中朝,张海霞,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中朝。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海霞。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义。委托代理人:常远良。委托代理人:杨思纯。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3100.5元,由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富祥代理审判员  XX芳代理审判员  章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