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中朝、张海霞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中朝,张海霞,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中朝。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海霞。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义。委托代理人:常远良。委托代理人:杨思纯。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世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3100.5元,由上诉人林中朝、张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富祥代理审判员 XX芳代理审判员 章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