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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艳与被告姜丽、姜紫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艳,姜丽,姜紫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孙桂艳。被告姜丽。被告姜紫寒。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艳与被告姜丽、姜紫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姜丽、姜紫寒的银行存款1300000.00元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姜丽、姜紫寒的银行存款13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