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某某,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未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