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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某某,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未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