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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严洪运与牛立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洪运,牛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严洪运。被执行人牛立民。严洪运申请执行(2009)长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牛立民偿还借款734000元,支付违约金34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牛立民支付欠款722000元,尚欠46200元及利息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牛立民名下,座落在长垣县樊相镇聂店村的房产权两处,证件号为长房登字第302637号和302565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处房产权的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