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余虎盗窃罪,余虎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25号罪犯余虎,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3日作出(96)合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2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4月22日、2008年1月18日、2010年8月12日、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剩余刑期至2017年3月5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十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余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