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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法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远县欣山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欧阳流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欣山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欧阳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法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欧阳流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安远县欣山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欧阳流生、叶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民二初字第15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流生之妻薛连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60×××53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15488.87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流生之妻薛连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60×××53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