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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