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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马宁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宁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756号原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清华大学紫光大楼202室,注册号:110000009264813。法定代表人齐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文。被告马宁宁,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阿鹏(马宁宁之夫)。原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商务公司)与被告马宁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腾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光商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明文与被告马宁宁���其委托代理人王阿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光商务公司诉称,马宁宁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美工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马宁宁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盗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给我公司造成财产和名誉的损失,不能胜任美工的岗位工作,故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上述理由与马宁宁解除劳动关系。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1、不予撤销紫光商务公司做出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0日解除;2、本案诉讼费由马宁宁负担。马宁宁辩称,我入职紫光商务公司后,确实在2014年10月10日使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但是我已经接受了紫光商务公司的罚款,该事件已经全部解决。2014年8月20日左右我怀孕后,公司就��2014年12月10日以我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紫光商务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紫光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马宁宁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紫光商务公司,担任美工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紫光商务公司主张马宁宁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存在盗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图片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和名誉的损失,故其以马宁宁在试用期不能胜任美工岗位为由将马宁宁辞退。为证明其主张,紫光商务公司提交电商合作协议、解除通知、证明、QQ截屏、业务部门季度绩效考核表、前程无忧网招聘信息、马宁宁工作简历予以证明。电商合作协议系紫光商务公司与北京富乐而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而康公司)签署��网店托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基础外包服务费240000元,销售佣金按比例支付,履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到2015年8月1日止。富乐而康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紫光商务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解除通知载明:“本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与紫光商务公司达成合作,合作内容为:http://pulas.tmall.com/天猫店铺代运营,合同服务日期为:2014年8月1日-2015年8月1日,在合作后,由于紫光电商团队服务不够专业,如:店铺图片盗用,导致给我方公司造成损失,至此在服务一个季度后解除合作关系,解约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富乐而康公司加盖公章,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证明载明:“自2014年8月份起pules旗舰店交由紫光运营团队操作,在2014年10月店铺出现盗图一事被举报,举报原因紫光美工马宁宁在店铺装修过程中盗取他人图片,给店铺造成不��负面影响,最终紫光出800元了结了此事,举报取消,出此证明。富乐而康公司加盖公章,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马宁宁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在职期间从未见过。QQ截图系马宁宁与卢新颖QQ聊天记录,载明:“(马)卢姐,很抱歉,给公司带来了麻烦,我当时是为了赶工期,没想到这么快被人查到。(卢)嗯,以后需要不断积累素材,做到又快又好。(马)个人觉得也很倒霉,以前也被查,但是都是被提醒,修改后就完事了。没想到这次这么麻烦,丽姐还和我说呢她好多也是百度找的,以后岂不是这种情况会大频率的出现呢。”马宁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称其确实存在盗图的事实,但是使用图片系经过部门领导批准同意,且在客户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已经接受了400元的罚款。业务部门季度绩效考核表系马宁宁20**年11月的考核情况,考核分关键KPI指标、月度重点工作,上级领导对其评分为52%。员工签字处无马宁宁的签字。马宁宁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前程无忧网招聘信息系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数码公司)通过前程无忧网发布招聘电商美工的信息,更新日期为2015年3月9日,招聘信息中显示岗位职责:1、负责天猫店铺、京东店铺、品牌站首页、产品详情页、促销活动页的美术设计工作及活动广告相关图片的制作,负责产品修图排版,美化产品图片、上传商品;2、负责日常店铺页面的维护及更新,更换广告图片;3、用户视觉感受和用户体验的整体把握,保证设计成果的出品质量;4、对新产品进行抠图排版、优化宝贝描述、美化产品图片;5、完成部门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紫光商务公司称其属于紫光数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招聘信息均由紫光数码公司统一发放。马宁宁工作简历系其应聘时投放的简历。马宁宁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马宁宁主张其于2014年8月20日左右怀孕,2014年12月10日紫光商务公司以其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马宁宁提交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辞退通知书电子邮件、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盗图损失处理方案电子邮件予以证明。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系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医院于2014年10月26日出具,超声提示宫内孕、孕周为10周6天。辞退通知书电子邮件于2014年12月10日发送与马宁宁,载明:“马宁宁,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与你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部门对你试用期间的工作评价如下:工作改善不大,尤其与团队的沟通和配合方面出现很多矛盾,在工作的主动性及协作性方面表现不好,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且缺乏反馈。鉴于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及部门的意���,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美工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载明:“马宁宁,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与你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部门认为你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尤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盗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导致公司财产与名誉损失。鉴于你在试用期的表现及部门意见,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美工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请即日起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紫光商务公司人力资源部加盖公章,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电子邮件系2014年10月14日卢新颖向马宁宁发送,主题为关于普乐仕盗图损失处理方案,载明:“宁宁、邵政,因我们的不慎,被举报盗图,导致我们直接的损失800元,普乐仕会将费用扣除,公司承担一半损失,员工承担一半。10月份宁宁工资扣400元。特此通知。请以后引以为鉴。”紫光商务公司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及盗图损失处理方案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马宁宁以要求撤销紫光商务公司对其做出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撤销紫光商务公司做出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5)第1834号裁决书、电商合作协议、解除通知、证明、QQ截屏、业务部门季度绩效考核表、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辞退通知书电子邮件、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盗图损失处理方案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马宁宁的岗位要求,其作为美工主要负责���术设计、相关图片制作、产品修图排版、美化产品图片等工作。马宁宁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美工,在试用期期间盗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已然违反了其岗位的基本要求,且该行为给紫光商务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其自己亦承担了400元的罚款。马宁宁虽然主张其使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图片系经过部门领导审批以及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但是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马宁宁使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图片的行为系经过部门领导及客户的同意,但其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美工应当知晓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职业规范,必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其承担相应的罚款并不能改变该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综上,本院认为,马宁宁在试用期使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图片的行为违��岗位职责要求,其在试用期的表现并不符合紫光商务公司对美工岗位的录用要求。现紫光商务公司以马宁宁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此,本院确认紫光商务公司与马宁宁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0日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确认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马宁宁的劳动关系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解除。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马宁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腾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