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艾万奇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万奇,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艾万奇,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4日,农民,住镇安县云盖寺镇。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应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万奇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万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万奇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艾万奇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