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福与赵文、赵相华和赵东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72号申请执行人:韩福。被执行申请人:赵文。被执行申请人:赵相华。被执行申请人:赵东洁。申请执行人韩福与被申请人赵文、赵相华和赵东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业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3874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文等三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