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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关于胡廷广、胡廷托、马连军、马海坡、王常峰、李保民、马春申请执行代兴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广,胡廷托,马连军,马海坡,王常峰,李保民,马春,代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胡廷广,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老官陈村委*组。申请执行人胡廷托,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老官陈村委*组。申请执行人马连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陈茨元村委*组。申请执行人马海坡,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陈茨元村委*组。申请执行人王常峰,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陈茨元村委*组。申请执行人李保民,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水泉汪村委*组。申请执行人马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陈茨元村委*组。被执行人代兴有,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兴伏村*组居民,现住盐湖区西八里铺华联隔壁东巷左手第三家。关于胡廷广、胡廷托、马连军、马海坡、王常峰、李保民、马春申请执行代兴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兴有银行存款1093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