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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30号原告: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公正路216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7楼C区。法定代表人:游家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咏梅、丁雪松,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1栋。法定代表人:操喜平。被告:操喜平。被告: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黄茂里73号。法定代表人:操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操喜平、被告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操喜平、被告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650万元,并由案外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操喜平、被告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5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担保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650万元的范围内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