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程燕青诉金培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程燕青被告金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燕青诉被告金培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赵峰审判员毛锋人民陪审员何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项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