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钦和与刘养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和,刘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刘钦和,男,194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养福,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钦和与被执行人刘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