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梅英,熊俊法与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梅英,熊俊法,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樊梅英,女,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政府家属院。原告熊俊法,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青年小区。被告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澄城县。法定代表人晋友,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樊梅英,熊俊法与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梅英,熊俊法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梅英,熊俊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5202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淑侠杨富明审判员 李  淑  侠审判员 王  建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煜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