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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庆成与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成,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321-1号申请执行人:曹庆成,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龙,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曹庆成与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