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素碧与梅国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碧,梅国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85号原告石素碧,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国全,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小龙,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素碧与被告梅国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素碧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素碧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