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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素碧与梅国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素碧,梅国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85号原告石素碧,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国全,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小龙,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素碧与被告梅国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素碧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素碧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