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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秋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静汉诉被告朱厚敏、江海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许向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汉,朱厚敏,江海珍,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四许向群,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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