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海佳科贸有限公司、王有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98号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法定代表人刁隽桓。委托代理人聂名敏,女,土家族,1991年1月3日26日出生。被告济南海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百货公司五楼511室),组织机构代码×××2-4。法定代表人王有巨。被告王有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韩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槐荫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孟祥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海佳科贸有限公司、王有巨、韩璐、孟祥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