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桂敏与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敏,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周桂敏,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委托代理人张树旗(系原告周桂敏之夫),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晓宇,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敏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敏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周桂敏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