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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谢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谢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风雷巷1号。代表人胡静乐,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淑芳,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谢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0元,减半收取1152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