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斯琴诉被告额定生布尔、布仁吉日嘎拉、乌力吉、阿拉腾图亚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乌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55-1号原告斯琴,女,蒙古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杭锦旗地税局职工。被告乌力吉,男,蒙古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杭锦旗锡尼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诉被告额定生布尔、布仁吉日嘎拉、乌力吉、阿拉腾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力吉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斯琴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天籁牌小轿车一辆(蒙KJL9**)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乌力吉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斯琴以自己所有的天籁牌小轿车一辆(蒙KJL9**)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