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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08号罪犯王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1月19日、2014年1月13日裁定对其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5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