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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小凤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凤,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旌行初字第40号原告刘小凤,女。委托代理人蔡勇、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靳钊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锐、赵守陆,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石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凤不服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人社伤决字(2015)第1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小凤承担。审 判 长  尹 成审 判 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正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