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高玉丰申请执行王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丰,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高玉丰,男。被执行人王猛,男。高玉丰与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被执行人王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玉丰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王猛给付借款9.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高玉丰未能提供王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王猛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王猛已给付借款2.3万元。目前王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玉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猛新的财产线索,高玉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法执字第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