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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遂宁市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其军、杨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李其军,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卢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其军,男,汉族,40岁,建筑从业人员,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杨华,男,汉族,4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其军、杨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遂宁市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华之妻谢丽在工商银行遂宁分行帐户存款3405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