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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永红,马丽娜,马丽婷与张晓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红,马丽娜,马丽婷,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798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红,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执行人马丽娜,住广东省龙川县。申请执行人马丽婷,住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张晓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8809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均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人,在期限内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晓峰的失信情形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7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峰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