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增龙,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磊、被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魏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亲戚也欺负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魏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日生女孩魏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登记信息、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相处近一年时间,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感情进一步稳固。根据原告庭审时陈述,双方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吵闹,并无较大矛盾,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有争执时互相包容,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