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