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邱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邱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滕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200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刘合坦,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邱华,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邱华系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201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邱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邱华,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邱华于2013年3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邱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邱华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邱华户籍证明、证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华自2013年3月28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二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经本院公告,亦未有邱华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邱华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华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邱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纪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