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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顺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107113-2。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秋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顺清,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付运文,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行协商归还贷款本息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