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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怀琼,余志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志江,汪濯碧,黄怀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余志江,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小区一期1-20-1。被告汪濯碧,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怀琼,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志江、汪濯碧、黄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志江、汪濯碧、黄怀琼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晟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