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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再宝与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再宝,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程再宝,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松。(2015)珠斗劳仲裁终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珠海天香苑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住所地,删除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