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静萍与焦作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萍,焦作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105号原告冯静萍,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被告焦作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萍与被告焦作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萍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静萍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由原告冯静萍承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