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毕林、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6号申请人崔毕林。申请人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崔毕林、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毕林、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建始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崔毕林在建始县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由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已履行)。二、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崔毕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40000元,现已支付10000元,下余3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二、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毕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崔毕林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