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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永贵、陈秀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永贵,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雷霆,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潘永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陈秀兰,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系潘永贵之妻。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永贵或陈秀兰的银行存款41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